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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FZ00137-0100-2008-001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8-09-28
- 标 题: 关于调整市属国企职工申请住房工龄补贴审核流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综〔2008〕477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调整市属国企职工申请住房工龄补贴审核流程的通知
榕房综〔2008〕477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8-09-28 15:26
榕房综〔2008〕477号
关于调整市属国企职工申请住房工龄补贴
审核流程的通知
各市属国企主管部门(行业办):
去年以来,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323号),我市开展了市属国企职工的住房工龄补贴工作。在审核职工是否享受政策性住房过程中,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反馈给我局的查档结果中有相当一部分职工的姓名与已被拆迁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姓名相同,难以排除这部分职工承租过直管公房且已被拆迁安置的可能性。为切实将市属国企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好事办好、办实,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对住房工龄补贴审核流程作以下调整:
一、个人具结
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查档,申请人与已被拆迁直管公房承租人姓名相同,得到的反馈是拆迁无资料。市房委办将这部分职工档案退回申报单位,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查档结果。如申请人(或继承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认为本人或配偶没有承租过直管公房,由申请人(或继承人)填写具结书,单位负责监督申请人(或继承人)在具结书上签字并盖章。
二、张榜公示
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办)将申请住房工龄补贴的申请人情况在原工作单位或行业办的地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单位或主管部门担保承诺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办)就本单位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申报情况进行书面担保。已获审批享受工龄补贴的职工不得重复上报。
四、汇总上报
各主管部门(行业办)按规定的流程上报申报材料。每个主管部门(行业办)要集中一次性上报,逾期则列入第二年工作计划。
附件:1、《福州市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工龄补贴个人具结书》样本1份。
2、《福州市国有企业单位申请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单位担保承诺书》样本1份。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工龄补贴
个 人 具 结 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 在申请住房工龄住房补贴中,被市国有房产中心查出疑租公房已被拆迁,现本人特此声明:
本人及配偶保证绝无承租过公房,符合榕政综[2006]323号文件规定的申请住房工龄补贴条件,如有欺骗隐瞒、虚报假报,违反政策规定冒领住房工龄补贴,除全额退还住房工龄补贴金额外,愿意接受有关规定处罚。
申 请 人
(签字并盖章):
或继承人
年 月 日
福州市国有企业单位申请职工住房工龄补贴
单位担保承诺书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323号)通知精神,认真负责地对本单位职工 配偶 填写的个人具结书及该职工与配偶的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已按规定时间张榜公示,如有隐瞒、失实,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经办人:
单位监察部门负责人:
单位法人代表: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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