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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FZ00137-0100-2006-0009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6-04-12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综[2006]148号
- 发布日期:2006-04-1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房综[2006]148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6-04-12 14:48
榕房综[2006]1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规范销售登记程序,切实维护群众的权益,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5]6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00]12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现就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程序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和《办法》的规定,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州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有工作单位的,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证明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无工作单位的,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证明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同时经区房地产管理局签章后,报市房管局审批,并在《福州日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时限十五天)。申请人凭批准的申请审批表,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二、依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审批销售。为了不影响群众购房,项目在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各开发单位应及时向市房管局报备,经市房管局核实后,统一对外接受申请预登记。凡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未明确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不得对外接受登记。
三、本通知下发前由各开发建设单位代为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件应登记造册,于4月20日前报市房管局备案。
特此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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