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6-0100-2019-0014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19-11-13
- 标 题: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第6批在福州市有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建液〔2019〕61号
- 发布日期:2019-11-18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燃气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适合当地燃气气源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出具适配证明。经营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根据适配证明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配气种。未经检测擅自标明适配气种,或者未标明适配气种的,不得销售”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的规定,现将2019年第6批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且在福州市有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天然气(T12)、液化石油气器具的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之前公布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同时失效),以引导福州地区消费者购买合规的燃气器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使用不合规燃气器具的,供气单位有权停止供气服务直至整改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第6批在福州市有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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