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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FZ00137-3000-2008-0002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8-10-31
- 标 题: 关于调整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权[2008]516号
- 发布日期:2008-10-3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调整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榕房权[2008]516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8-10-31 16:48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
文件 |
关于调整城区享受优惠政策
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榕政综〔2008〕204号文件精神,经测算,现将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公布如下: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鼓楼、台江区每平方米8500元以下(含8500元);其他城区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含70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每平方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同时,还应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两个条件。
上述标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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