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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Z00137-3000-2008-000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08-03-28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权〔2008〕140号
  • 发布日期: 2008-03-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榕房权〔2008〕140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8-03-28 16:50
榕房权[2008]1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建房[2008]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7]35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7]217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切实加强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省建设厅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榕房权[2007]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必须在5月1日之前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主动向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提示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并应切实协助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证后30日内开设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向我局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报备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

二、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证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下同)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发布房源信息广告时应载明备案证号码。我局对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联系电话、房地产经纪人员名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将通过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HTTP://WWW.FZFDC.GOV.CN)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和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对没有办理备案证擅自营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查。

实行经纪人署名制度,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和注册(资格)证号。

三、完善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体系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尽快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查询房产交易登记信息。积极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交易风险提示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为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提供便捷、可信的交易环境。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在原有的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定期曝光。

四、大力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专项检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切实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建房[2008]2号)等文件,对照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到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及经纪机构的专项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一)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设立“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是否按当事人合同约定划转支付交易资金;是否存在交易资金以其他形式代收代付或被挪用等。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示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具有备案证;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是否在发布房源信息时载明备案证号码等。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无证人员从事经纪活动现象;执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是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在合同中载明经纪机构备案证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交易资金交付条件及支付方式、经纪人的姓名及资格证号。   

(五)查处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行为。重点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挪用、占用客户交易资金,无照无证经营和非法异地经营,发布虚假信息,期房转让,以欺骗手段促成交易。骗取中介费或看房费,隐瞒价格信息、赚取差价以及超过合同委托价格挂牌出售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将公开曝光。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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