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7-3000-2003-0004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3-11-10
- 标 题: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物[2003]328号
- 发布日期:2003-11-10
- 有 效 性: 有效
榕房物[2003]328号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1万㎡以上,都应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物业管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4万㎡以下、大厦建筑面积在1万㎡以上2万㎡以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应当有5家物业管理企业参加,其中招标人推荐2家企业,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2家企业,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1家企业。
3、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4万㎡以上、大厦在2万㎡以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特殊情况应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4、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以下,大厦建筑面积在1万㎡以下,若采用协议方式选取聘物业管理企业,要提交申请报告及物业管理方案,并征求物业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市行业主管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历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大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1、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2、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
3、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4、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原合同期满前90日完成;
四、签于目前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现状,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大会、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标。目前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尚未出台,我市现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尚不完全具备代理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能力,决定暂由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设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来承担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提交原来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报告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罚。物业管理企业不按上述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将视作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将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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