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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FZ00137-3000-2004-0004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04-10-13
- 标 题: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
- 发文字号: 榕房物〔2004〕271号
- 发布日期: 2004-10-1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
榕房物〔2004〕271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4-10-13 09:42
榕房物[2004]271号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住宅物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为了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工作,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34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及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特对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工作公告如下:
1、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缴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若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已在房屋销售合同里约定由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全部存入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不足建设总投资额2%的部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金额补足。
2、2003年9月1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业主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在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设立该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与业主签订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明确由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至该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应全额缴清专项维修资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在审核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政府监管、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的原则。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国货支行为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福州市区的107个营业网点均可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及缴存手续。
4、咨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或遇到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时,可以向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筹)咨询或投诉。
咨询及投诉电话:0591-87532316(传真)
地址:福州市通湖路180号杨桥大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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