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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FZ00137-3000-2004-0004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4-10-29
- 标 题: 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物[2004]305号
- 发布日期:2004-10-2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榕房物[2004]305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4-10-29 09:44
榕房物[2004]305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
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及〈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县(市)建设局、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活动,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将《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5号)以及〈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6号)的通知》(闽建房[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认真协商确定,对有关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删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二、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根据建设部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结合所开发建设的物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三、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报物业所在地区房管局、县(市)建设局备案。
四、各区房管局、县(市)建设局应加强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有失公平和违法违规的条款,以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前期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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