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等有关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规定进行补充。市政府办公厅多次组织研究讨论、并征求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征收均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对工业仓储用房(非住宅),我市此前没有成规模建设此类安置房源,因此基本实行货币补偿。为了满足企业安置需求,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同时留住企业和税收,促进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细化完善征收工业仓储用房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二、目标任务
保障工业仓储用房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和谐实施,满足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多样化需求,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起草过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研,起草了《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土发中心等单位及四城区政府意见,并经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办公厅多次组织研究,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适用期限。《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产权调换安置规定
1.为了促进工业仓储用房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兼顾集约用地的原则,《意见》第二条规定: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对接本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足安置的可实行期房安置或对接其他区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需要实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
2.遵循集中安置的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同一涉征企业应当遵循集中同一栋楼安置的原则,同一栋楼足够安置的不得分栋安置,在同一栋楼安置的应连续楼层安置。
(二)关于标准层面积设定
根据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引标准(高标准工业建筑标准层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层),《意见》第三条规定,新建标准厂房标准层每层面积按1000平方米、1200平方米、1400平方米、1600平方米四种层型设定。为了确保“工业姓工”,防止“工业地产”,本条对安置房产权登记作了规定:今后新建标准厂房可依据被征收企业数量分割登记,不同被征收企业可根据企业占用总层数登记,但同一被征收企业不得分层登记。
(三)关于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办法
为规范工业仓储用房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便于实践操作,《意见》第四条规定:
1.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除以安置工业厂房对接价所得建筑面积,按标准层进行安置,安置标准层后余下建筑面积部分可选择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或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确认的合法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工业仓储用房面积×(工业仓储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按规定可认定的店面按上述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
(四)关于产权调换计价办法
《意见》第五条对安置房对接价及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增加面积部分计价标准作了规定,即用于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对接价格按所在工业园区区位补偿价+安置厂房建筑安装综合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除以安置工业厂房对接价所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相等部分,按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对接价格计价;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二者取其高计价。
(五)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临时安置费
为促进企业搬迁,合理补偿被征收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对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意见》(榕政办规〔2024〕9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调整,《意见》第六条规定:
1.经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同意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间,每月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提前回迁交付安置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六)其他事项
1.为鼓励支持发展工业,《意见》第七条规定,征收商业、商务用途的房屋,或者适用土地收储办法收储企业用地的,可依照等价置换的原则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安置的工业园内标准厂房按成本价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二者取其高计价。其中被收储企业为工业企业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不需要实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其他情形视同新增工业项目,按所安置的工业园区税收考核规定执行。
2.《意见》第八条对本意见中涉及的搬迁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本意见涉及的办公用房搬迁奖励按办公用房区位价的10%计算,工业仓储用房搬迁奖励按所在住宅片区区位价的15%计算,店面搬迁奖励按店面区位价的10%计算。
3.《意见》解释部门。《意见》第十条规定,本意见由太阳城娱乐负责解释。
六、关键词诠释
工业仓储用房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安榕
联系电话:0591-8756293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