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减少廉政风险,防止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福州市质监站对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逐条梳理,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附件)。以期进一步增强具体裁量权基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确保过罚相当,做到规范合理、切合实际。参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要求,对如“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等情况设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裁量等级和档次,并列明每个档次处罚的具体标准,使裁量权基准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为今后福州市房建监督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