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福州市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4〕20号)文件精神,主要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
一、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工程总承包实施范围可以向投融资、运维等方向延伸。
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在2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除外),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发包前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要求。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工程,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四、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除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发包前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向投融资方向延伸的,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六、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我省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如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有)、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勘察、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30日。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高各方主体责任意识,促进招投标领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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